巾帼文明示范岗工作管理制度

2007-11

4791 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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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格执行道路客运“三优”、“三化”规范,确保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劳动合同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东站管理服务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生产、工作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擅离工作岗位和做私活。
    第二条  职工必须树立“信誉至上,旅客、车主第一”的服务宗旨,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  职工必须服从工作分配,自觉参加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劳动竞赛及岗位练兵活动。
    第四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职工因病、事、婚、丧、探亲假及调休等必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讲究文明生产,统一着装人员上班按规定穿着标志服和佩戴岗位证章,保持工作场所和个人卫生。
    第六条  上班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擅自脱岗半小时以内的,扣效益工资10元,半小时以上的扣效益工资2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脱岗3次以上,免月效益工资(计件人员扣减等额的工资)。
    第七条  凡有旷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行为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计件人员扣减等额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不参加学习、会议、培训等集体活动,未按工作规定、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度要求作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偷减工作程序的,每次扣效益工资20~50元;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按损害程度轻重(包括各类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免效益工资1-3个月(站务人员从星级工资中等额扣款),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