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规定实施

2014-12

2793 丽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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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日报12月9日讯)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慈善总会联合印发了《丽水市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出台了《丽水市“关爱好人”基金管理办法》。
  道德模范是各级党委、政府授予公民在道德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丽水市自2008年以来,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道德模范。市道德模范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五个类型,目前我市共有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2人、省道德模范6人、市道德模范31人。这些道德模范来自各行各业,其中,一些家庭存在主要劳动力缺失、经济来源匮乏、就医养老困难等情况,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给予关爱和帮扶。
  《规定》对市道德模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对道德模范在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待遇都作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同时,《丽水市“关爱好人”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为做好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要贡献的“最美人物”帮扶工作创造了条件。
  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待遇保障工作,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关爱道德模范等最美人物和身边好人,引导全体市民积极参与道德建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好人有好报”的鲜明导向,为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