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办法》出台

2010-07

4372 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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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劳务人员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的精神,保持员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集团公司制定出台《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办法》。
    所属各单位(含控股单位)每年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8%以内,并符合下列条件:年龄男45周岁、女40周岁及以下,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务派遣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含控股单位)连续工作五年(含)以上的;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技术和技能,身体健康的;敬业爱岗,具有大局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并能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在所在单位工作业绩优异、表现突出,年度考核名列前茅的。
    为鼓励先进,《办法》还规定了不受条件限制可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的条件:参加市级或省级行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创新、技能操作、技术比武等各类劳动竞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被集团公司评为最佳员工的或连续两年被集团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的;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非单项类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获集团公司或者市级以上单位授予记功奖励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通过集团公司内部公开竞聘到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
    《办法》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受到单位警告及以上处分(理)期间的;出现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分(理)三年内的;当年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或者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违反计划生育等国策的;当年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
     转换工作每年安排一次,于每年的3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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