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汽集团出台《营运客车驾驶员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考核计分处理办法(试行)》

2009-06

4323 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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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营运客车驾驶员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处理,有效控制违法违规行为,降低事故概率,日前丽汽集团制订出台《营运客车驾驶员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考核计分处理办法(试行)》。从2009年7 月 1 日起,凡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驾驶员操作规程的驾驶员,按事故性质和违法违规程度,实行综合性累计计分,并对在规定一个年度周期内考核计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分别作出相关处理。

按照《办法》规定,驾驶员在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计分满12分时,确定为不合格驾驶员,并作解除聘用关系或待岗处理;驾驶员在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计分满9分时,确定为不安全驾驶员,并作安全严重警告,待岗1-3个月处理。单位要对该驾驶员实行重点培训、教育、督导、实行严格管理;驾驶员在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计分满6分时,确定为较不安全驾驶员,并作安全警告处分。单位要对该驾驶员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和督导;驾驶员计分情况确定,单位要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告知、公示;驾驶员记分周期为发生计分之日起记录一个周年,任何单次计分记录满一个周年后删除本次记录,后续发生计分数相继累计。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达到以上三档考核计分分值标准分值时,由单位及时作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2分: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高速公路超速50%以上的;客车超载(不含公交客车)20%以上的;发生酒后驾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或未能按规定期间驾驶证审验合格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9分: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高速公路超速30%以上50%以下的;普通公路限速60km/h及以上路段超速50%以上的;客车超载(不含公交客车)20%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6分:发生一般行车责任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30%以下的;普通公路限速60km/h及以上路段超速30%以上50%以下的;人为故意造成车辆监控设施损失或者不能正常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分:发生一般行车责任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发生轻微行车责任事故,负全部责任的;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下的;普通公路限速60km/h及以上路段超速30%以下的;普通公路限速60km/h以下路段超速50%以上的;无故不参加月度安全活动的;收到违法违规通知书,确认告知15日内未作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发生轻微行车责任事故的;内部监控系统查获违反限速规定超速,并核实的;行车中违反其他各项交通安全法规的;违反公司驾驶安全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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